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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939号

姜某诉被告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939号

原告:姜某,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于某某,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忠山

人民陪审员  于瑛杰

人民陪审员  高秀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