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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刑更454号

关于阿说史布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454号罪犯阿说史布,男,生于1981年11月16日,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青羊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说史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07)朝双刑初字第00220号对阿说史布的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4814号刑事裁定;2013年3月29日以(2013)成刑执字第1896号刑事裁定;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4)广刑执字第8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阿说史布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阿说史布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获得标准分123.45分,且已履行罚金8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说史布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阿说史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阿说史布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说史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

二0一六年五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义

审 判 员  尹红虹

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岚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