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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催6号

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徐建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催6号

申请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A5111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良,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867001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90000元,收款人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帐号为310066030018170192811)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云波

审 判 员 宋庆平代

审判员 徐 萍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婧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867001,金额为90000元,收款人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了(2016)浙1081民催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