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催6号
申请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A5111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良,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867001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90000元,收款人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帐号为310066030018170192811)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云波
审 判 员 宋庆平代
审判员 徐 萍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婧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867001,金额为90000元,收款人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了(2016)浙1081民催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