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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民初151号

原告陈翔明与被告陈翔英、黄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翔明,黄仕海,陈翔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151号原告陈翔明,男,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黄仕海,男,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陈翔英,女,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翔明与被告陈翔英、黄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陈翔明未及时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翔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华长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