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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725号

周爱兰与高洪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爱兰,高洪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725号

原告:周爱兰,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高洪潮,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兰与被告高洪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兰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爱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文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同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