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725号
原告:周爱兰,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高洪潮,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兰与被告高洪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兰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爱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文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同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