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948号
原告:屈吕懂。
被告:北京织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一区12号楼1层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吕懂诉被告北京织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吕懂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纯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