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异1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明。
申请执行人:金双。
被执行人:黄锦旭。
被执行人:黄彬。保证人:浙江瑞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锦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明、金双与被执行人黄锦旭、黄彬股权转让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锦旭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瑞峰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黄锦旭提供保证,本院据此对被执行人黄锦旭暂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锦旭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保证人浙江瑞峰新型墙体有限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王晓明、金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晓明、金双清偿债务1673906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良名
审 判 员 陈 龙
人民陪审员 潘献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吴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