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704执46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乃凤、南俊升与被执行人孙宗珍、杨顺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宗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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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乃凤、南俊升与孙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704执46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乃凤、南俊升与被执行人孙宗珍、杨顺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宗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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