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507号原告赵海生,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董顺,男,3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刘根所,男,47岁,蒙古旗,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生诉被告董顺、刘根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生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生因与被告董顺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赵海生负担。
审判员 李 屹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