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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1507号

原告赵海生诉被告董顺、刘根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海生,董顺,刘根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507号原告赵海生,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董顺,男,3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刘根所,男,47岁,蒙古旗,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生诉被告董顺、刘根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生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生因与被告董顺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赵海生负担。

审判员 李 屹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