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609号原告安阳市永昌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东侧袁家村临街1号楼1单元二楼北室。法定代表人张甜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磊,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峪湾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庙子镇龙峪湾林场。被告栾川县龙峪湾林场,住所地栾川县庙子街。法定代表人牛红伟,职务场长。
原告安阳市永昌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龙峪湾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栾川县龙峪湾林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永昌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峪湾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栾川县龙峪湾林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永昌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永昌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峪湾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栾川县龙峪湾林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安阳市永昌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审 判 员 翟艳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薛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