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253号罪犯唐文全,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文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1800元)。宣判后,被告人唐文全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文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2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唐文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文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九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二十点八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18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唐文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文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