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民初449号原告于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井小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诉称,我们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生育两个子女。2006年春被告不辞而别,约一年后又自行返家,此后多次擅自离家,长时间不归,我无奈只能任其所便。2013年农历正月初二,我请求村委会出面调解,责成被告安心在家管好孩子,我在外务工,经调解被告口头答应,第二天被告又借口其母有病,回了娘家。此后,被告便如人间蒸发,杳无音信,我去她娘家找寻,她娘家人称也不知被告去了哪里。被告主动破坏夫妻感情,不安心在家过日子,不养育年幼的儿子,现在夫妻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荡然无存,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男孩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成年,离婚时一次付清;夫妻共同债务77000元,原被告各半分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之前离过婚,1995年经人介绍后我们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女儿现在打工,但是儿子于某甲还在上小学,为了孩子,我不愿意离婚。我不经常在家的原因是原告经常为琐事动手打我,原告只管儿子,对女儿不管不顾。2014年春节时我还在家,过年后三、四月原告又因琐事打了我,我回了娘家养伤,大概三、四个月后我就外出打工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某与前妻离婚后,于199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某相识,并于同年10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9月14日生女儿于某乙,现在外打工,2004年3月13日生儿子于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打架,被告以此为由多次回娘家或离家外出。2012年后半年被告再次离家,2013年春节期间,经村干部出面调解,被告回家。2014年初被告回娘家居住三月有余后外出打工,至今未归。2016年3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
原告虽系再婚,但与被告结婚后已生育两名子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多次离家,对夫妻关系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亦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合法婚姻,构建和谐稳定家庭,原被告应不计前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多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努力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井小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