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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140号

申长昕与闫正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长昕,闫正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申长昕。法定监护人申多广。被执行人闫正勤。申请执行人申长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正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执14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建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朝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