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456号
申请执行人:杨立庆。
被执行人:陈明春。
被执行人:杨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立庆与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交纳执行款200000.00元及利息;
二、负担本案诉讼费4300元,申请执行费29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另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名下的坐落苍南县龙港镇永泰嘉园1幢402室房屋,竞买人以最高额1320000元的价格竞得,扣除银行本金、利息、及相关拍卖费用后,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克拉名园1幢1708室房产目前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届时可参与执行款分配。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名下房产正在处置中,目前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步群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