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460号罪犯王连友,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唐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连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冀刑二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24日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7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30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王连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12次。建议减刑二年。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王连友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连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7月15日、11月15日、2012年3月15日、7月15日、11月15日、2013年3月15日、7月15日、10月25日、2014年4月25日、10月25日、2015年4月25日、10月25日获得表扬奖励1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张本胜、陈海轮及罪犯证明人赵玉彬、朱光永的证明材料,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连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连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戈忠来
代理
审判员 葛淑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