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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1882号

梁正晓与焦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正晓,焦兴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1882号

原告:梁正晓。

被告:焦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正晓与被告焦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正晓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 洁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朱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