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1882号
原告:梁正晓。
被告:焦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正晓与被告焦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正晓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 洁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朱蕴倩 微信公众号“”
梁正晓与焦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1882号
原告:梁正晓。
被告:焦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正晓与被告焦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正晓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 洁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朱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