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23号原告张培坚。被告陈麒伊。
原告张培坚诉被告陈麒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培坚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培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张培坚负担。
审判员 李黎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
张培坚与陈麒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23号原告张培坚。被告陈麒伊。
原告张培坚诉被告陈麒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培坚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培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张培坚负担。
审判员 李黎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