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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23号

张培坚与陈麒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培坚,陈麒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23号原告张培坚。被告陈麒伊。

原告张培坚诉被告陈麒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培坚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培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张培坚负担。

审判员  李黎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