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272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雪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国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