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56号原告李由东,农民。被告李留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由东与被告李留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由东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由东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立
代理
审判员 季兴猛
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申才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