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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156号

李由东与李留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由东,李留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56号原告李由东,农民。被告李留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由东与被告李留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由东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由东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立

代理

审判员  季兴猛

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申才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