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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760号

王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王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760号原告王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职务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斌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