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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1235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李维、金节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李维,金节军,黄学清,万达聪,陈业荣,蔡镇森,张文潮,童建英,于超志,陈明胜,孙飞,罗坚,黄国斌,廖志江,何志宏,严里新,张景华,叶向德,黄其进,罗毅,刘勤俭,高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被执行人李维。被执行人金节军。被执行人黄学清。被执行人万达聪。被执行人陈业荣。被执行人蔡镇森。被执行人张文潮。被执行人童建英。被执行人于超志。被执行人陈明胜。被执行人孙飞。被执行人罗坚。被执行人黄国斌。被执行人廖志江。被执行人何志宏。被执行人严里新。被执行人张景华。被执行人叶向德。被执行人黄其进。被执行人罗毅。被执行人刘勤俭。被执行人高永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系列案,(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670-6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林申

审 判 员  郝江山

代理

审判员  陈柯名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