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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607号

叶宝育、黄子田等与乐清市五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乐清市五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叶宝育,黄子田,张庆善,谢选泰,施孝成,胡颂礼,黄家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五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大荆镇龙滩村。

法定代表人:胡颂礼。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宝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子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善。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选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孝成。上述五位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周大红、余建飞,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颂礼。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家夫。

上诉人乐清市五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叶宝育、黄子田、张庆善、谢选泰、施孝成、胡颂礼、黄家夫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乐清市五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乐清市五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乐清市五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乐清市五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国栋

审 判 员 易景寿

审 判 员 叶雅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杨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