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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841号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宏延、赵永刚、张庆生、张庆祥、刘继军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宏延,赵永刚,张庆生,张庆祥,刘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841号原告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293XXXX),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北吉胜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告李宏延(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告赵永刚(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告张庆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告张庆祥(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告刘继军(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宏延、赵永刚、张庆生、张庆祥、刘继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通知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不交或不能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至执行阶段手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至执行阶段的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学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