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556-1号
原告:尹某,女。
被告:严某,男。
原告尹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尹某主张位于当涂县金汇康郡22栋405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分割,故本院依法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按照尹某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2016)皖0521民初556号民事裁定书及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尹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某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盛 梅
代理
审判员 夏兰兰
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