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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556-1号

尹某诉严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尹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556-1号

原告:尹某,女。

被告:严某,男。

原告尹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尹某主张位于当涂县金汇康郡22栋405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分割,故本院依法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按照尹某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2016)皖0521民初556号民事裁定书及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尹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某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盛 梅

代理

审判员  夏兰兰

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