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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刑更84号

徐学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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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刑更84号罪犯徐学进,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赣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学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9月29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8月24日经本院以(2010)赣中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以(2012)赣中刑执字第7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学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务。在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3次,单项表扬1次,2012年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徐学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学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学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品珍

审 判 员  刘定丰

代理

审判员  黎业兵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娅男签发:核稿:拟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