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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517号

罪犯鲁玉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517号罪犯鲁玉发,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德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临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玉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3月9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2年5月30日、2013年9月25日、2015年1月5日裁定对罪犯鲁玉发共减刑二年零五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鲁玉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鲁玉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鲁玉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鲁玉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刘春梅

审判员 邱开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韬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