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139号原告永康市新能达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026号2至3层。法定代表人徐雄文。委托代理人徐颖盈,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9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号。被告陈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新能达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颖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新能达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新能达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红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李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