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黄健,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沈开兵,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汤翠,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黄健申请执行沈开兵、汤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402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执结。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殿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