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418号罪犯朱文太。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2004)连刑一初字第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文太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1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14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54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朱文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朱文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朱文太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文太,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朱文太,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8分。为此,2014年9月、2015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朱文太的财产刑未履行,但已出具无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朱文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结合其犯罪情节,对其提供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罪犯朱文太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文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毅
代理
审判员 申富军
代理
审判员 徐莹颖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