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925号原告李某某,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徐某乙,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蔚大旺,汶上杨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胜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