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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925号

李某某与徐某甲、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925号原告李某某,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徐某乙,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蔚大旺,汶上杨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胜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