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1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彩兰,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吉木萨尔县。
委托代理人:韩立春,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远大联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赛博特汽车城C区10-02。
法定代表人:崔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彩兰与被上诉人新疆远大联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上诉人陈彩兰于2016年3月30日以与新疆远大联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彩兰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彩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陈彩兰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陈彩兰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还陈彩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勇
审判员 谢彬
审判员 何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