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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98号

付怀楼与三门峡延辉运输有限公司、许延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怀楼,三门峡延辉运输有限公司,许延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付怀楼。

被执行人:三门峡延辉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许延东。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付怀楼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延辉运输有限公司、许延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方对剩余款项放弃执行,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真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