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民初280号

龚素芳与孙善林、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素芳,孙善林,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80号原告龚素芳,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朱宪章(原告丈夫),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汪志平,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善林,住大连市。被告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焦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素芳与被告孙善林、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400元,退回原告23400元。

代理

审判员 ��邹立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