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80号原告龚素芳,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朱宪章(原告丈夫),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汪志平,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善林,住大连市。被告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焦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素芳与被告孙善林、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400元,退回原告23400元。
代理
审判员 ��邹立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