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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601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01号罪犯黄云军。1995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云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黄云军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308340.18元。刑期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2029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3日交付镇江监狱执行,2010年12月8日转投无锡监狱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5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8日进行公示。2016年3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开红、

书记员赵为东,江苏省无锡监狱指派警官陈良荣、唐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云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云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黄云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获监狱表扬二次。黄云军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及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308340.18元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黄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云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燕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