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贞,男。
委托代理人:于杨,女。
被执行人: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
法定代表人:孙宇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风军,男。申请执行人张永贞与被执行人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6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贞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工资款23510元、执行费25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其所欠工资款23510元全部付清,并提供其所有的多刀CP—7620机床三台予以担保(已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都本利
审 判 员 徐才年
代理
审判员 祖春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