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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44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与古兆富、许会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古兆富,许会艳,张玉林,毕立红,张明芳,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毕玉龙,牛久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44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宋立波

被告:古兆富。

被告:许会艳

被告:张玉林

被告:毕立红

被告:张明芳

被告: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法人代表:毕玉龙。

被告:毕玉龙

被告:牛久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与被告古兆富、许会艳、张玉林、毕立红、张明芳、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毕玉龙、牛久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白梅玲

审 判 员  李 佳

代理

审判员  肖 峥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