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782号原告袁嵘。被告朱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嵘与被告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嵘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袁嵘负担。
审 判 长 余中文
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
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钱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