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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2782号

袁嵘与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嵘,朱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782号原告袁嵘。被告朱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嵘与被告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嵘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袁嵘负担。

审 判 长  余中文

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

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钱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