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振荣。被执行人耿传旺,地址凤泉区。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王振荣申请耿传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68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耿传旺应支付申请人王振荣案款55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耿传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豫0704执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新生
审判员 李新民
审判员 刘宜合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钰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