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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689号

李某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689号原告李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庆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