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626刑初2号公诉机关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普某某某,男,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11月1日被玛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玛多县看守所。玛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22时左右,被告人普某某某趁玛多县联通公司花石峡营业厅无人,潜入该公司工作人员比某的宿舍,在一铁皮柜中盗窃联通营业室营业款人民币41925元后逃离现场。除赃款1050元追缴以外其余赃款全部挥霍。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普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认识到所犯的罪行,现在追悔莫及,请求从轻判处给予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将用四至五年的时间赔偿联通公司玛多分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22时左右,被告人普某某某趁玛多县联通公司花石峡营业厅无人,潜入该公司工作人员比某的宿舍,将放在一铁皮柜中的联通营业室营业款人民币41925元盗窃后逃离现场。除赃款1050元追缴以外其余赃款全部挥霍。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比某证词证实,2015年10月26日19时我去玛多县拿个东西,晚上21时我回到花石峡联通营业厅,当时我没发现,我就睡在营业厅,27日早上9点多发现41975元营业款不见了。我怀疑联通营业厅隔壁循化撒拉尔饭馆的面匠韩某某(指普某某某),因为我跟他关系比较好,他经常来我的宿舍,知道营业款的存放位置。还有我从县上回来时我给他打电话,但是电话打不通,不在服务区状态,我去了循化撒拉尔饭馆,他不在,老板的媳妇说他回房子睡觉了,后来我发现我们联通公司营业厅被盗的第二天他也不见了,听老板的媳妇说晚上根本没回来过,到现在为止没回来,所以我就怀疑他。2、玛多县联通分公司提供的被盗财物说明和营业员综合日报证实,被盗款为花石峡联通营业厅于2015年9月30日和10月1日营业款,共计41925元。3、玛多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花石峡联通营业厅内侧的套间银灰色铁质柜子右侧的抽屉,此套间为营业员比某的宿舍,被盗现金存放点为套间西侧银灰色铁质柜子。4、被告人普某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10月26日晚上我发现花石峡联通营业厅里没人,我给比某打电话问他几点回来,他说九点三十分回来,一直到九点三十分他也没来,我就从联通营业厅后面煤房的门里钻到营业厅里,从他房间的一个银灰色铁皮柜子右边的抽屉拿了一个红色布袋子,里面装的是钱,拿到钱后我从原路钻出去,在花石峡去往达日的十字路口拦了一辆车去了玛多县城,开了一间房,几分钟后遇到一个没牌照的车又去了海南州。第二天在海南州三丰店附近去购买衣服花去1280元、金戒指2224元、银手镯855元,又辗转租车到了刚察县,办了一张移动卡,花8600元买了沙发和桌子。后又辗转租车到祁连又到西宁,请朋友喝酒等,大部分赃款已挥霍殆尽,当时手里只剩1000元,31日下午在家里被抓获。因为我经常去比某那里,就知道他的钱放在什么地方。5、赃款购买物品和酒店住宿单据以及证人常某、拉某某、赵某某证词证实,被告人普某某某在实施盗窃后一路高档消费挥霍赃款的事实。6、证人卓某某(被告人母亲)证实,被告人普某某某回家时买了沙发茶几,并给其2900元。7、证人杨某证实,被告人普某某某在刚察县城荣芳家具店购买沙发茶几、共计4200元。8、被告人指认现场和赃款购买物照片证实其实施盗窃的地点和用赃款购买消费品、家具、衣服等地点,与被告人供述相吻合。9、玛多县公安局侦查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普某某某经侦查员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没有拒捕抗捕行为10、被告人普某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相互引证,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逻辑性,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进入联通营业室营业员的住宿地秘密实施盗窃,属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普某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普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退赔所挥霍的赃款33761.5元,所扣押的赃款8163.5元返还联通公司玛多县分公司。
三、赃款购买的白色苹果4s手机充电器、CAMPUS牌蓝色羽绒服一件、C-AND牌灰色棉衣一件、劲霸牌蓝色羽绒服一件、乔丹牌灰色加厚T恤一件、灰色T恤一件、乔丹牌灰色休闲裤一条、特步黑色休闲裤一条、特步深色运动鞋和黑色皮鞋各一双、三星充电宝一个、银手链一串、小首饰盒二个、行李箱一个和钱包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分。
审 判 长 :才让扎西
代理
审判员 :拉吉卓玛
人民陪审员 :先智尖措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土 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