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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字第340号

东营开发区经纬建筑用品批发部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营开发区经纬建筑用品批发部,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开发区经纬建筑用品批发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城东浦园17号。经营者倪国营。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北路89号外文大厦A座803室。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桥区丁字沽三号路红星职专十楼。代表人董健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开发区经纬建筑用品批发部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16638.10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张立忠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殿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