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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恢23号

冯某与冯全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冯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冯某甲,淇××××办事处干部。申请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冯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按照(2015)淇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孔松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坤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