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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字680号

宝应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剑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09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应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剑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字680号原告宝应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松,该公司经理。被告胡剑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剑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剑虹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正燕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