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943号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冯小燕,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