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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943号

姜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943号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冯小燕,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