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60号
原告:张克炜,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斯诺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莲萍,职务:经理。
被告:陈莲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炜与被告安徽金斯诺服饰有限公司、陈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炜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克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克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张秀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梦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