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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758号

张善中与李金成敖敦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善忠,李金成,敖敦格日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758号原告张善忠,男,54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李金成,男,40岁,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敖敦格日乐,女,40岁,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善忠负担。

审判员  夏晓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宝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