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758号原告张善忠,男,54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李金成,男,40岁,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敖敦格日乐,女,40岁,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善忠负担。
审判员 夏晓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宝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