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261号原告张二合,农民。原告李秋菊,农民。系张二合之妻。原告张建格,女,汉族,1988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05231988********。系张二合之女。原告张建霞,农民。系张二合之女。原告李秋菊、张建格、张建霞委托代理人张二合(全权代理)。被告张建廷。被告赵洪亮。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原告张二合、李秋菊、张建格、张建霞与被告张建廷、赵洪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二合等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二合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合、李秋菊、张建格、张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张二合、李秋菊、张建格、张建霞负担。
审判员 杨俊琦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赵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