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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261号

张二合、李秋菊等与张建廷、赵洪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张二合,李秋菊,张建格,张建霞,张建廷,赵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261号原告张二合,农民。原告李秋菊,农民。系张二合之妻。原告张建格,女,汉族,1988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05231988********。系张二合之女。原告张建霞,农民。系张二合之女。原告李秋菊、张建格、张建霞委托代理人张二合(全权代理)。被告张建廷。被告赵洪亮。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原告张二合、李秋菊、张建格、张建霞与被告张建廷、赵洪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二合等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二合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合、李秋菊、张建格、张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张二合、李秋菊、张建格、张建霞负担。

审判员  杨俊琦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赵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