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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355号

楼国康与浦江县第二中学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楼国康,浦江县第二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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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国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第二中学,住所地浦江县浦南街道大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戴朝明,系校长。

上诉人楼国康为与被上诉人浦江县第二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第34号《关于调整疗休养经费报销标准的抄告》规定了疗养经费报销标准以干部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基础分段限额内报销,三年为一轮次,并未规定具体的报销数额标准。被告浦江县第二中学根据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第34号《关于调整疗休养经费报销标准的抄告》等文件精神在该规定限额内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疗休养报销具体数额标准,属于被告单位内部管理问题。原告楼国康诉请认为被告给予原告报销的工会疗养费用标准过低而要求补偿疗养费用2000元及赔偿损失15000元,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楼国康的起诉。

上诉人楼国康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5年2月5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了本案,且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历时一年后竟然以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楼国康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焦点是“浦江县第二中学单位领导是否违法违规克扣教职工的疗休养经费、是否侵占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单位内部管理问题。本案系关于疗休养福利待遇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中浦江县第二中学提供的证据均属无效证据,根据浦江县政府、总工会、教育工会的三个文件,应依法支持我方诉请。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浦江县第二中学补发疗休养经费2000元,并赔偿我方损失20000元。

本院认为,一审中楼国康提交了《浦��县教职工岗位聘任协议书》,可以认定楼国康与浦江县第二中学之间成立聘用合同关系,本案属于事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工资福利发生的人事争议纠纷。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至于浦江县第二中学是否应向楼国康补发疗休养经费,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才能确定。原审法院以本案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为由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钱 萍

审 判 员 胡 照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施金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