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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398号

李文芳与刘言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文芳,刘言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98号

原告:李文芳,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刘言垒,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芳诉被告刘言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芳于2016年3月29日以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言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芳撤回对被告刘言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小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丽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