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98号
原告:李文芳,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刘言垒,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芳诉被告刘言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芳于2016年3月29日以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言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芳撤回对被告刘言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小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丽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