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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610号

赵丽诉张金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丽,张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610号原告赵丽,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金兰,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诉被告张金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以与被告张金兰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丽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燕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