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610号原告赵丽,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金兰,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诉被告张金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以与被告张金兰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丽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燕霞 来源:百度“”